商场大型活动场地基本使用规定

1、必须持有消防及公安部门对活动审批同意的批文。

2、活动布场方进场前需与物业部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并服从物业部的现场管理。

3、活动举办方所提交之保安方案、逃生方案、消防应急方案、出口指示、临时应急照明方案等应注意方案之可行性,若物业部认为该方案对场地及整体商场构成安全隐患,有权对现场增加相应的人员、设备设施等以保证活动场地及商场的安全,其中相关费用将由活动举办方承担。

4、若活动举办方自行聘用保安人员负责活动场地的保安工作,需提交所聘用保安公司的资质证明及保安人员清单,并将相关文件复印存档。

5、布场规定:

(1)场地搭建方需在进场前向物业部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

(2)所有进出活动场地的物品,必须按照物业部指定的路线运送,并在物业部指定地点进行存放;

(3)物品的码放禁止遮挡防火卷帘门及安全通道;

(4)布场方案必须于活动举办10日之前报物业部审批,如需要在场地范围内设置围板、搭设大型灯架、舞台等,报批文件内应注明灯架及舞台的高度、重量等内容,经物业部、工程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设放;

(5)除消防部门同意外,所有木质搭建建筑、物品不可在场地内使用;

(6)场地内基本只提供拼装组件,场地严禁现场施工;

(7)场地内严禁工人留宿、随意乱逛,有关人员就餐安排请先于物业部进行协商,并双方定下指定地点及善后安排;

(8)所有进场进行布场搭建的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施工中/出入证,未佩戴者一经发现将立即被逐出现场;

(9)场地及商场范围内严禁吸烟;

(10)如活动布场方未按物业部所收到的搭建时间表擅自进行施工,物业部将有权即时阻止施工,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将由活动举办方自行承担;

(11)因布场搭建对商场、活动场地内的各设备设施所造成的损坏由该方或场地活动举办方负责赔偿。

6、彩排/活动规定:

(1)如活动举办方需对场地内公共设施设备,正常开放使用进行调整、更改(例音响、灯光、投影、电梯)运动等,必须先征得市场部,物业部同意方能更改;

(2)有关因活动而产生之政府部门协调费用将由活动举办方负责;

(3)活动及活动彩排期间所有通道门及消防道不可封闭;

(4)活动现场严重超出额定人员数量时,物业部有权即时终止人员进入活动场地;

(5)所有活动产生的音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可高于国家对商业场所规定的噪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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